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劉紹春
李思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恭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雖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2號判決在案,惟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確定,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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