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柯政豪 被告 莊政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7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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