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潘敏泉 債務人 何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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