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陳志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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