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陳志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