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17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告 陳進宗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利息累積總金額以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