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莊俊彬 (即玩創藝樹行)被告酆愛國(即微風星語民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徐大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