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劉玉香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 劉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現行行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0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0巷00弄0號,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依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4月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核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前繳2,000元,尚應補繳57,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