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蕭文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0,313元│民國95年5月6日│18.15%│自95年6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3,704元│民國95年5月10│14.99%│自95年6月11日起,其││││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297,317元│民國95年5月6日│13.99%│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起至民國95年9││民國95年9月23日止,││││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9月24日起至民國95││││民國95年9月24│15.99│年12月6日止,按年息││││日││百分之1.599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8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