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裕偉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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