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駱虹達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聲請費用、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10×34=2,0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依聲請人所提資料顯示,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原因為「無法接受前置協商分期還款方案」,請說明聲請人於當時所提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成立債務清償前置協商之差距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應重新填具聲請前兩年收入(含薪資、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數額、原因、種類及前開數額之總金額,並應重新填具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前開數額之總金額與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並檢付相關收據證明。
五、應說明聲請人之債權人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何?並重新填具債權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權人),詳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及債權之種類、原因,且一併註明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六、聲請人並應重新據實填具債務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務人)
七、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八、聲請人之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99年3月14日至101年3月14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及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管理費522元之證明文件(如繳租收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一併說明如何分擔費用並列明計算式。
、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入不敷出之原因。
、聲請人就協商成立前後,若有縮減生活開之以增加清償資力之證明,亦一並檢附到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