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4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95年度訴字第13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尿液檢驗報告、毒品鑑定報告等在卷,其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提出民國94年間有職業之任職證明,表示其有固定職業,應無逃亡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羈押與否之考量,職業有無並非要件之一,且前述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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