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於94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應於96年7月9日縮刑期滿,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