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楊宗軒 原告 陳苑菁 原告與被告 郭博順 、 林采嫻 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楊宗軒│1,185,000元│12,781元│├────┼────────────────┼─────┤│陳苑菁│712,500元│7,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