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徐偉銓 相對人 陳俊傑 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翰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彬傑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6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00元。另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自105年3月18日起至105年5月12日期間陸續由聲請人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共計美金456,838.11元及歐元350,405.3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已屆期而未獲清償。雖第三人徐彬傑嗣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俊傑,揆諸首揭說明,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撥款申請書間借款憑證、開發信用狀開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受信記錄卡及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惠順││17│3,120.61│100000分之│││││││││87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29│臺中市西屯區惠│主要用途:住家用│層次:十一層│陽台:23.17│全部││││順段17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223.90│雨遮:9.69││││├───────┤凝土造│││││││臺中市西屯區惠│層數:25層│││││││中路二段33號十││││││││一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8,70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35││(含停車位編號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9)││(含停車位編號4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