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水兵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指定辯護人 賴國欽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水兵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壹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妨害公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以游泳方式偷渡非法入境本國,其知如何由非正當管道出境,並自陳在臺灣及連江縣均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予以羈押。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重大,被告雖坦承本案犯行,然考量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前以非法方式入境我國(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臺灣及連江縣均無固定住居所,並自承並無人可幫其交保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人際關係之牽絆薄弱,且本案雖於同日宣判,然在該案件未確定之前,仍有上訴審理之可能;如有罪判決確定,亦有執行之必要。而被告若經判決有罪,不免因逃避上訴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為保全上訴審判或執行,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依比例原則斟酌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暨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除羈押外,並無其他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處分,得以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故認為本案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1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周子宸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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