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張誠 被告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周彥廷 訴訟代理人 吳惠綺
方秀芬
參加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向被告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經被告審查後認尚有應補正事項,乃於110年1月6日通知原告於接到該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未完成補正事項,被告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駁回其申請。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被告若准許原告就系爭土地所為前揭登記申請,係對參加人所管理國有土地發生限制其使用收益之不利效果,同時對原告發生有利之效果,核屬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准予就其前揭申請辦理公告程序,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就其所管理國有土地之使用收益將受影響,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