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岳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109年度執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岳泓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岳泓因違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岳泓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二罪之犯罪類型、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非法持有子彈│行使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宣告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折算1日││││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某日~108年│105年12月10日││││0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9號│第315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7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4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30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7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43│││判決│││號│││├────┼──────────┼──────────┼──────────┤││判決│108年10月02日│109年01月2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4173號(已執畢)│第5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