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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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前述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述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