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參、柒所示之罪,分別減刑,詳為附表編號參、柒所載,與附表編號壹、貳、肆、伍、陸、捌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七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八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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