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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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