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月29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98年1月30日死亡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