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 劉蘇雅琴 兼訴訟代理人 劉婉青 被告 劉婉如
劉婉麗 劉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對於被繼承人 劉白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劉婉如、劉繼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白於民國103年4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被繼承人劉白係原告劉蘇雅琴之配偶,原告劉婉青、被告劉婉如、劉婉麗、劉繼中之父親,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又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兩造間亦無禁止分割之協議,然因兩造無法辦理協同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准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劉婉麗到庭稱:對本件沒有意見,同意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三、被告劉婉如、劉繼中雖未到庭,惟以書狀答辯略以:請鈞院依法秉公處理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白於103年4月19日死亡,其遺產有如
附表一所示存款4筆,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然兩造對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迄今無法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劉白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臺灣銀行存摺影本、 楊梅埔 心里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分見本院卷第6至13頁、第24至26頁、第57至59頁)等件為證,復有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06年9月27日彰埔字第1064766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在卷可稽,復為原告劉婉青、劉蘇雅琴及被告劉婉麗所不爭執,而被告劉婉如、劉繼中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而本件並無法律規定或兩造間另有不能分割之約定,從而,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訴請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及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認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式分割該遺產,對各繼承人利益均屬相當,核屬公平,故被繼承人 劉白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應屬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係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就係爭遺產,准予裁判分割如主文第
1項所示。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鴻明附表一:(被繼承人劉白之遺產暨分割方法)┌─┬──┬────────────┬──────────┬────────┐│編│項目│財產標示│權利範圍/金額(新│分割方法││號│││臺幣)││├─┼──┼────────────┼──────────┼────────┤│1│存款│臺灣銀行定期儲蓄存款│530,000元及孳息│由兩造各依附表││││(帳號:000000000000)││二之應繼分取得。│├─┼──┼────────────┼──────────┤││2│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977元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3│存款│彰化銀行埔心分行│68元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1)│││├─┼──┼────────────┼──────────┤││4│存款│楊梅埔心里郵局│164元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劉蘇雅琴│5分之1│├──┼────────────────┼──────┤│2│劉婉青│5分之1│├──┼────────────────┼──────┤│3│劉婉如│5分之1│├──┼────────────────┼──────┤│4│劉婉麗│5分之1│├──┼────────────────┼──────┤│5│劉繼中│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