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劉晉瑋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被告 林宥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