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11號聲請人 潘玠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吳進益 │陽信商業銀│99年10月31日│43,000元│AD0000000││││行龍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