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世佳
翁世華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萬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7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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