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春蓮 失蹤人 劉桂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桂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桂花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桂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母劉桂花於民國83年11月13日失蹤,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96年家催第6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業據提出新聞紙、失蹤人口文件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又劉桂花於83年11月13日失蹤,計至民國90年11月1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桂花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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