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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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普維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再審被告廣大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23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22,134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參照),均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傑民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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