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倚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錫齡葉保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又,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票款及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核與同法第55條共同訴訟規定之要件有間,且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尚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本件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 陳明 對債務人葉保伶請求部分,其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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