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賢棏 債務人王賢棏債務人 何靖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遲延還款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遲延還款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