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 曾明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饒書銓張維德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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