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楊春美 附民被告 黃明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本良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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