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甲○之母親被告乙○○上列列被告,因9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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