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38號
聲請人杜洛.艾那
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國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2年度司補字第117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程國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通知函為憑,經調閱112年度司補字第1172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