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他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他字第1號抗告人 許建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111年度他字第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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