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 楊金蟬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侯信逸 律師 謝明澂 律師被上訴人 內庄朝天宮 法定代理人 張春長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淑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淑惠住○○市○○區○○路○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丁婉容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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