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慈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1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