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黃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之97年10月28日補正狀載仍有不明,故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確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協商當時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二、釋明聲請人民國97年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如無收入所得,則請說明97年1月至今每月6萬5仟元之生活開銷資金來源為何。
三、釋明 賴庭毅賴庭如 是否為聲請人所扶養,若是,請檢附二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並註明扶養人數及每月每人扶養金額證明;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檢附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各1份。
四、釋明聲請人及配偶 賴春森 是否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併請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並說明賴春森是否為聲請人所扶養,若是,則每月金額若干,並請陳報支出項目及支出證明。
五、釋明聲請人存款總餘額、每月家庭生活支出項目,及各項金額(每月開支6萬5千元如何得出)並檢送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各1份以供本院核算。(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並說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條款。
六、釋明聲請人擔任日松榮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期間,及其出資金額。
七、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