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1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彧

被告 賴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13元,及其中新臺幣38,526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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