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命具保人乙○○內載「請通知或偕同被保人甲○○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之通知具保人追保函文、送達證書、及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一紙、被保人即被告甲○○拘提未獲之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一份,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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