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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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丙○○
戊○○辛○○庚○○己○○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被告壬○○
乙○○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梁堯銘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