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余拜璧 代理人 萬鴻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給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而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余拜璧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同意全部扶助,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 楊寶生 之死亡證明書、楊寶生之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人姓名:楊寶生、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暨手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該證明書就資力部分之記載為:聲請人全戶應計算人口數5人,可處分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6,187元、收入上限106,725元;全戶可處分資產為507,175元、資產上限950,000元等情,可認為無資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家調字第124號全卷,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由,就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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