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明煬 (原名: 吳泓廷 、 吳志成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三、前兩年內收入
」欄中臚列數間任職公司,請依照就職時間先後,依序列出於何公司任職及起迄日補正之。又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表明現為營造工地粗工,每月薪資約22,000元等語,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將配偶 蔡采馨 列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據實陳
報配偶蔡采馨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如無薪資收入,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