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律股

被告展鴻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1089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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