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債權人 蔡福仁 上列債權人蔡福仁因與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福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支票(票號AV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
三、本件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債務人 楊志臣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