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債權人 張子龍 上列債權人張子龍因與債務人 陳天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子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天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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