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洪三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松達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 蘇黃玉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蘇黃玉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所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
(三)補提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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