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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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李旭帆 ( 李黃瑞蘭 之承受訴訟人)
李致中 (李黃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逸中 (李黃瑞蘭之承受訴訟人)被告佳園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
陳信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為原告李黃瑞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李黃瑞蘭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2年10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其法定繼承人共有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等3人,且均未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 渠等 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爰依職權命李旭帆、李致中、李逸中為原告李黃瑞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