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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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紹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紹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紹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2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8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有期徒刑6月、6月部分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5年5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