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
二、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所述之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於何時失業?是否曾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次應具體說明為何每月應繳協商金額26,669元有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五、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有無工作?所任職務種類?薪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七、請台端提出聲請人暨前配偶熊○○、吳○○之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前配偶熊○○、吳○○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子女阮○○、阮○、吳○○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九、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陳報聲請人之所有銀行或郵局存款(含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20日起至97年6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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