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石祐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詳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石祐竹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7,076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4,623元;違約金為新臺幣2,453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